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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南平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闽北日报 2021-05-27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继续实施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视运行情况研究解决。
五、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一)优化减征流程。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应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征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二)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2020年2月已征缴的职工医保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当地医保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三)加强内部管控,做好减征效果统计核算工作。各县(市、区)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医保部门要做好减缓征费情况的跟踪统计,每月减缓征费情况(分列减征和缓征的受益企业数、企业类型、受益人数、减征金额、缓征金额)于次月5日前分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自下文之日起,《南平市医疗保障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停企业职工医保基金征缴系统窗口的通知》(南医保函〔2020〕17号)不再执行。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来源:南平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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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婷婷 投稿邮箱:mbrb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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